| 土地闲置费征收细则公布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
本报讯 (记者/晏磊)在上周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发布消息称闲置土地征税已经启动后,昨天,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号)文件,明确了征收细则。
文件规定,深圳市2008年度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文件还规定,符合以下情形者,不用缴纳土地闲置费: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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