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时至股权分置改革进行过半,“新老划断”与新股发行安排等问题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各种猜测与疑惑增加了市场投机的气氛。对此,长江证券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马莉指出:“与其让大家猜测,不如及早确定,监管层面需要尽快确定新老划断的时间表,给市场各方稳定明确的预期。消除过分恐惧带来的“羊群行为”,从而避免一个集体非理性的定价结果。”
记者:新的证券法已经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且现在相关的法规也已经在制定过程中,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运作模式您有何建议?对于券商及研究所而言会有哪些挑战?
马莉:不论是1994、1995年的国债回购交易引发的全国金融三角债风险,还是近几年由三方监管业务、保底委托理财业务引发的券商破产风险,其实质都由融资融券业务引发。虽然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创造风险管理收入的盈利模式,在国外早已成为券商重要的稳定的业务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内上述风险的爆发使我们真正开始反思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重新认知券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开展该类业务的必备素质。我个人认为券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识:
(1)、信用管理是融资融券业务操作中风险管理的核心。从融资融券的操作来看,客户借资或借券后,资券值将随市场波动,存在市值跌破抵押信用值的风险,因此券商该项业务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围绕客户保证金或证券的信用管理。
(2)、完善的监管法规是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2005年10月27日,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条款首次承认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性,但是证券公司尚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则引导。对目前风险管理能力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券商来讲,盲目开展此项业务将带来巨大风险而不是新的盈利模式。
在美国,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对券商的保证金交易业务均有实质性的监管规定。由美国的关于“保证金交易”的法规监管体系可以发现,对交易品种的特殊指定以及对交易客户帐户内保证金不同层次的最低比例的维持提示要求是监管核心,而且由于监管层认定该类交易并不适合所有客户,在风险披露方面作了特别详细的规定安排。国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基础监管法规的建设。
(3)、国内券商应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体系
作为经纪商和交易商,我们除了法定的了解证券的义务之外,还应培养了解客户资信、风险偏好等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不仅在券商推荐证券时适用,在券商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时也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那么在国内开展此项业务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障碍?长江证券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马莉:过去国内券商实行粗放式经营,为客户或者提供简单的通道服务,或者推荐一些股票提供增值服务。我们虽然提出了“为客户服务”的思想,但是我们为客户建立的档案往往只有生日、其持有的现有账户资产状况等局部内容。我们对客户的全面、详细的资产情况及资信能力并不清楚。因此在过去券商普遍开展的三方监管业务中,有很多庄家以高利率为诱饵,用一笔证券在不同券商处多次成功地抵押融入资金,当其融资不能支撑高额股价而崩溃时,融出资金的券商不仅无法收回利息,其获得的抵押证券由于归属原因或股价崩溃原因,本金也难以收回。
在银行普遍建立的信贷管理体系中,对客户资信的全面把握能力为其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基本保障。各券商应结合自己客户的特点,学习银行的管理方法,在全面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融资融券这种风险管理业务。
长江证券已经组织了跨部门的融资融券专项工作小组,从业务资格、业务开展模式、账户开立及管理、风险控制体系搭建、信息技术系统选型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和设计。目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比较顺利,已多次参与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有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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