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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有产权尽可能进场交易?

http://www.sina.net 2006年06月30日 16:02 新浪产权

访江西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件)对涉及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作出了不同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如何理解250号文件中提出的“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文件在执行后会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国务院赋予国务院国资委的重要法定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十一条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依据国务院第378号令这个行政法规,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可见,国务院国资委通过3号令履行了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明令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场交易。而250号文件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的一个文件,级别是低于3号令的,在对进场交易的表述上应当与3号令一致;如果与3号令相抵触,不仅其行政效力值得探讨,而且社会各界对3号令的严肃性将会产生疑问,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将难以执行。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特殊政策”缺乏依据。

  第一,从企业国有产权的性质来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国有产权与其他企业国有产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其所有者是全国人民并由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网开一面,允许其“尽可能的进场交易”,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企业国有产权之外存在的特殊性质的国有产权,对特殊产权实行了特殊政策。实际上,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关法律法规上是高度同一的概念,不可能出现另类,因而在进场交易这样的问题上也必须实行统一政策。

  第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没有特殊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充分证明,不仅仅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是采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形式完成产权转让,其他大量的国有企业也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其实它是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一般形式。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完成了许多诸如此类的项目,而且十分成功。例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宝钢的建筑公司的经典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三、对制定“尽可能进场交易”政策动因的探讨。

  250号文件有这样的规定:“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继续详尽披露。”根据以上可以推出:只要管理层购买本企业产权后在改制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小于51%,就可以不进场交易,从而“尽可能进场交易”成立。其实,250号文件是从原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延续过来的。859号文件中有这样的一段:“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在这里应当理解为:坚持“三公”就是体现在进场交易上,坚持将出售给管理层的国有产权(在改制企业中无论是否控股)进场交易就是体现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应当不会产生歧义。如果按照管理层购买国有产权是否会在改制企业中绝控股来划定是“尽可能进场交易”还是“进场公开交易”,并作为制定政策的动因显然是欠妥的,因为出台的政策缺乏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四、出台“尽可能进场交易”的政策增大了企业国有产权流失的可能

  首先,给少数国有企业管理层通过场外交易达到私利开了方便之门。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进场交易的总量远远小于场外交易的总量。除了少数行政区域较小的直辖市以外,大多数省市国有产权交易存在较多的场外交易。在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全规范、国有产权所有者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的现实环境里,如果允许场外交易,从某种角度看,是给少数企图在转让中非法操作的当事人提供了机会。

  其次,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法则。公平交易是市场交易制度的核心法则,凡是涉及购买国有产权的当事人,都是市场交易的一方,不应该有特殊购买人存在。按照3号令规定的程序进场规范交易,无论卖给谁都是市场等价交换的结果。如果给已经占有和使用拟购买产权的管理层(特殊购买人)再加上一个特殊政策,允许其场外交易,使企业国有产权丧失公平的交易环境,丧失市场制度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必要制约,那么,“尽可能进场交易” 的相关政策,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来说,带来更多的可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任胜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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