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范的起码条件应当是具有法律法规作为秩序的准绳。如果产权交易市场不能与其他市场一样具有可依之法,要求它规范就没有基础。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对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变迁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其过程可以简单划分成自发性倡导阶段、自发和政府主导性结合阶段、强制性政府主导阶段三个阶段。
通过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过程,解释制度滞后现象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产权市场制度告别诱致性制度变迁进入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它的再变迁应当是上升到强制性法律的轨道,在制度层面上进入更高级别的阶段。但是,产权市场制度升级的时间表并不明朗,制度替换过程显得十分漫长,主要在于: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利益集团的阻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其阻力大小主要取决于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的侵犯程度。作为产权市场制度变迁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的部委还是省级政府,在推动制度继续变革时候,都会因为侵犯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遇到阻力。从目前涉及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最高行政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就可以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根据3号令,产权市场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产权且必须是企业国有产权。人们不仅要问,国务院国资委的机构称谓前并没有加上“企业”这个限定词,为什么3号令一定要限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范畴之内?实际上,我国国有资产由国务院作为最高管理者代表,它实行内部分权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在以下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在国务院国资委(主要是央企国有资产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大部分在国土资源部(水利和森林、草原等分别在其他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财政部,金融性国有资产在银监会等等。国务院以下省、设区市、县区、乡镇又可以分成四级分级管理体制。这样纵横一分,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就必然形成多个不同的条块,使利益集团和利益主体容易发挥作用,而要将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制度上升为法律就必然触动这些主体既得利益。这样以来,不但牵头组织产权市场制度升级的部门难以产生,而且协调纵横各个方面利益主体的关系也的确不易。因此,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协调能力和决策机制来冲破这一阻力。
二、对产权市场的法律定位尚不明晰,对产权市场制度立法没有紧迫感。
鉴于产权市场的变迁过程一直处于理论的盲区,所以,无论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阶段,还是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对于产权概念的界定一直不清,在涉及产权的法律内涵就更加模糊。对于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交易主体 的法律地位等,也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令人困惑的是,涉及10万亿国有资产、牵动13亿人作为所有者的国有产权转让,将其进入市场的规则上升为国家法律的立法进程并不快,目前尚未看到具体的时间表。
三、对我国产权市场重要历史使命和长远发展方向认识不足。
我国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10多万亿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与其他性质的产权具有相同属性,它要求在资本市场中顺畅流转和重新配置。我国产权市场的诞生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就是顺应了上述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级国资委选定的交易机构每年的交易额就有5000亿元之多,尽管是在非标准且流通性差的产权(相对于股票等交易品种)进场交易为主的情况下。可见,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要将全国人民作为所有者的国有产权在公开、规范的市场里面组织好交易,其难度之大、任务之艰巨、周期之长,许多高层人士对此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深刻的理解。
实际上,证券市场不能解决市场中不同投资者、不同产权所有者、不同的企业对融资等需求,资本市场应当以其多层次性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这样的概念已经被愈来愈多的人们认识。全国产权市场逐步规范发展的形象也引起政府、企业和市场中人们高度关注。当前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托管业务,就已经证明自身进入了资本市场体系。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今后发展方向应当定位于资本市场的一个层次,
总之,通过对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过程的分析,我们期望政府相关部门和高层人士能够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历史作用和未来发展前景有所了解,理解产权交易市场业内人士对市场制度变迁和升级的强烈要求,加快制度立法的进程,早日出台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让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人们浴沐在法律的阳光之下,与其它市场一样能够做到依法规范运行。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任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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