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将于2006年9月8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外资并购新规”)中专设的一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将对目前的红筹上市模式产生现实的影响:首先,红筹上市将受到严格的监管。红筹上市的各个环节均需通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得到商务部的核准;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得到商务部的批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应经过证监会批准;境外上市融资收入调回计划需报送商务部和外汇管理机关。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核标准主要是依据《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市场人士称为“四、五、六”的上市要求:国内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市时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企业在上市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红筹上市的产生正是境内企业基于绕过证监会所设额外门槛,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需要,而此次出台的外资并购新规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也纳入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范围,那么,如果证监会类比采用“四、五、六”的审核标准,则红筹上市的曲线上市模式即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其次,“外资并购新规”中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境内公司需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经审核后将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如果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一年内不能完成境外上市,附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着太多不确定因素,一年的上市规定期加大了红筹上市的难度。同时,鉴于这些法律及政策风险,境外投资者在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过程中将会更加审慎,并且可能会以此要求增加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这对于红筹上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未完,全文见《金融时报》2006年8月2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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