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外资并购政策逐步完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解读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 金伯生
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的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跨国并购1996年突破2000亿美元,为2270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3861亿美元的59%;2000年突破一万亿美元,为11438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13930亿美元的82%。此后一度下降,但并购仍占较大比重,2004年全球跨国并购额为3806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6481亿美元的5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长期以新建投资为主,近年来外资并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取得了初步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我国跨国并购额2000年为22.5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07.2亿美元的5.5%;2004年为67.6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606.3亿美元的11%。2005年和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资并购发展加速,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
我国外资并购政策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2003年以前的外资并购政策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予外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5]4号文)
1998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
暂行规定》。
1999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
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
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外资可以通过QFII明正言顺地进入A股市场。
二、2003年以后的外资并购政策
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4月12日施行)。这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
200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过近几年外资并购发展的实践,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增加,在审批
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显现出原来的法规不够细化和全面。2006年8月8日,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联合颁布,新《规定》于同年9月8日实施。
新《规定》与旧《暂行规定》在以下一些要点上不尽相同。
1、从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细化了对投资者的要求
2、对投资比例的规定更加明确
3、以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4、新添四个关键词
5、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6、新增“换股并购”条款
7、反垄断审查内容基本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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