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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重掌红筹监管权 红筹之路门槛更高

http://www.sina.net 2006年08月24日 12:46 中国经营报

  8月9日,红筹股上市新规出台,意味着红筹上市将面临证监会全面审查

  本报记者:巫燕玲、郝远超

  本报记者巫燕玲郝远超广州重庆报道《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9日正式出炉。新规由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
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签发。

  相比6月30日分发给业界的征求意见稿,新规新增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条”。

  就是这短短一句话,在业内已引起了强烈震动。业内人士担忧,证监会回归红筹监管,将使红筹之路门槛更为高企。

  证监会“回归”

  “这意味着证监会再次介入红筹上市监管,红筹上市又多了一道门槛。”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爱东认为。

  娄表示,《规定》出台之后,她一直在接受客户的有关询问。但是因为此条规定还未有细则,所以目前尚未知道如何操作。“但从条文的口气来看,证监会此次的审批将是全面审查。”

  所谓全面的审查,娄分析说,这意味着审批条件比证监会此前对红筹上市所出具的“无异议函”更加严格。

  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9日颁布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不属于《红筹指引》规定的自然人红筹模式,中国律师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取得《无异议函》。但在2003年6月证监会取消了此项规定。之后,证监会一直未介入到自然人红筹模式上市的监管中,只是保留了企业法人直接海外上市,即所谓“大红筹”的监管,有所谓的“456条款”的审批标准:即要求国内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必须满足“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达到4亿元人民币,按照合理的市盈率预期,公司的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上市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业内人士表示,当时取消无异议函,是由于无异议函的出具范围也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其中也包括一些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权益,证监会审核并不合适,再加上国内当时也在取消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废除。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曾参与修订《规定》。他表示,证监会参与到红筹监管中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依照此法,证监会有监管红筹上市的权限和义务。

  审查范围扩大

  然而,有业内人士担心,以证监会的立场,自然不希望国内资本外流,因此这也许意味着会设立一个新的境外上市关卡。

  张忠认为,证监会不太可能出台一个新的红筹上市标准。其审批标准将更着重境内企业的合法性审批。例如红筹企业与境内A股公司的关系,设立境外企业的自然人在境内是否有A股企业等。张认为,这种合规性的审查条款可以参照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监管条款。

  此前的无异议函,证监会的监管重点在于,境外公司中的股东是否曾经有过内地身份,以及境外公司的出资来源和境外股权的形成过程。但由于此次新规已授权商务部对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进行审批,所以证监会的监管重点显然不再是这个。

  娄表示,此次的监管重点是一个全面的审查,要求将更加严格。她认为,即将发布的相关细则规定应可参照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126号文,即《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根据指引,企业需要出具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招股说明书等。而这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要通过审查将有相当的难度。

  红筹上市成本提高

  《规定》的出台,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已经在国内完成返程投资,处在上市申请中,但还未通过国外交易所聆讯的企业。“国外交易所有可能要这些企业补充出具证监会批文,才让他们上市。”

  另外,可能会“阻止”住一批操作不规范的企业。例如如果证监会要求上报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等,那就意味着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必须毫无瑕疵。

  此外,新规将导致高昂的上市成本,也有可能“吓住”一批想要走红筹路的企业。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朝晖认为,新规出台意味着企业至少要通过商务部、外管局和证监会的审批,审批程序加长了,不确定性也大了。“将会减少红筹上市的需求,很多企业可能转到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北京嘉富诚资本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锦桥告诉记者,按照此类规定,红筹上市至少要比以前多花2至3个月的时间成本,而如此导致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增加就更不用说了。

  娄爱东建议,仍旧想要进行红筹上市的企业,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要进行重新梳理,公司治理结构要更加严谨,财务报表等也要更加规范。另外对于较长的审批时间最好也要做好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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