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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换股草案初拟定 创投“第二春”不远

http://www.sina.net 2006年08月24日 13:45 第一财经日报

  换股将包括衍生权证SPV存续期6个月

  “这就是说,中国企业家可以把他在境内的股权换成在境外的股权,但是由于不再必须进行现金交易,其间所涉及的外汇流动问题迎刃而解。

  胡野碧认为,这也解决了境外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市场纷纷猜测的商务部、外管局等部门酝酿的“跨境换股”规定,目前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草案。草案显示,涉及换股的还将包括基于股权的衍生权证,而境外收购主体除境外的上市公司外,还可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初拟的SPV存续期限为6个月。

  这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获得的一份文件草案显示的。香港投行博大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野碧表示,这份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份题为《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的文件草案,共有三章二十五条,第一章详细规定了涉及跨境换股的股权性质、业务主管部门,并对境外收购主体、境内外股东身份、可交换股份等三个重点因素作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现金交易不再必须

  这份草案所定义的“跨境换股”,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基于股权的衍生权证)、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或基于股权的衍生权证)作为支付手段,收(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境内企业增发的股份(或境内企业资产)的行为。

  “这就是说,中国企业家可以把他在境内的股权换成在境外的股权,但是由于不再必须进行现金交易,其间所涉及的外汇流动问题迎刃而解。”胡野碧认为,这也解决了境外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草案还规定,与境内企业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外公司只有两种身份,或者是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是SPV,且境外企业的股东除可为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外,也可是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

  对此,清科(Zero2ipo)公司研究主管陈强向本报记者表示,此前外管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并考察境外、境内企业所有人是否相同,“但这份草案未作此方面的规定,应该说是有利于创投支持的企业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

  外管局曾于1月24日和4月8日先后发布两个通知,业界简称“11号文”,通知要求,中国内地居民开办或投资境外企业之前,必须由外管局审批。

  民企此前一直通过“红筹股”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通行做法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11号文”出来后,创投业界曾一度恐慌,并通过不同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一位要求匿名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虽然“11号文”本意并非针对红筹股市场,但其影响不可避免。

  对用于置换的股权,草案规定,换出境外的股权必须“能够依法允许境外股东持有”,而换进来的股份必须是境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股份,且有没有被质押等限制。

  对此,胡野碧表示:“因为境外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定会是优良资产,这个规定就是要通过是否能够实现境外上市和被上市公司收购来‘卡’境内企业的资产质量。”他强调,“这样那些烂的公司就不能滥用规定来转移资产。”

  SPV存续期6个月

  在这个草案中,对一直有传言的SPV公司也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则是,在并购时,SPV的股权价值可以低于被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

  而审批机关还将在SPV的《批准证书》上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果6个月内无法完成境外上市计划,SPV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为6个月,且SPV可享有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得将利润汇出境外。

  陈强表示,SPV的设立,“也就是为创投支持的企业境外上市开了一个特殊通道,对于创投产业来讲,肯定是件好事,而且业界也在期待这个法案的出台。”他还透露,“现在创投业界的投资活动重新趋于活跃,大家都在忙着看项目、做投资。”

  但胡野碧认为,在境内企业改组为境外企业的过程中,企业不再需要风险基金的外汇资金了,也就是对风险基金的需求不那么迫切了。他表示:“以前的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前需要外汇来周转,二是需要基金的名气和早期的投入,以后第一个需求不存在了,但还是有第二个需求。”

  “当然,如果草案实施的话,将对香港证券市场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不但能提供非常多的收购兼并的业务,同时也能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价值。”胡野碧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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