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产权独家报道
2006年9月27日,由北交所等产权交易机构发起组建的“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CIAEE),在民族饭店举办了“首届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图为:天津产权交易所方建国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方建国:各位来宾,下午好!首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
现在开始,受主办单位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和承办单位北交所的委托,由我担任论坛第一阶段的主持人,我代表主办单位对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今天参加论坛的除了联盟的成员和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同行以外,我们还荣幸的请来了几位尊贵的客人,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贵宾: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先生,中央党校经济部主任王东京教授,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副处长朱冰女士,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李晓梁副处长,另外我们还请了著名的经济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刘纪鹏,他一会儿就到会。今天这次论坛是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举办的,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是今年10月份在北京成立的,由全国主要产权交易机构自愿组成的民间合作组织,目的是加强中国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在创新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按照创新联盟会议的议题,这次举办产权市场创新论坛,目的是针对我们产权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创新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希望通过这次论坛促进中国产权市场在创新方面的发展,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个环节,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王龙先生致辞!
王龙:大家好!创新对产权市场有特殊的意义,创新是中国产权市场发展的源泉,不少外国朋友问我,中国为什么有个产权市场,我说这是一种制度的安排,和你们国家不一样,我们是公开的市场,这是中国人的创造。确实,中国产权市场在创新当中诞生,它也应当在创新中进行发展。第二个想法就是规范是产权市场的发展之路,我们讲创新一定要记住2003年11月天津会议上有位领导讲的一句话“创新也要讲规范”。创新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十六大和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国内产权有序流转的精神在产权市场得到落实。第三个想法,务实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关键,现在大家看到产权市场形势很好,但是我觉得我们要看得远一点,想得深一点,要在客观条件许可的环境里,善于把创新的思维转变为发展的资源,扎扎实实共同推动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我主要是抛砖引玉,就说到这,谢谢大家。
方建国:下面请产权局邓局长讲话,邓局长是国有产权交易三号令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应该说在三号令的起草过程当中邓局长对中国产权交易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很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近几年来产权市场的一些重大创新问题,邓局长都是积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对产权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下面欢迎邓局长讲话。
邓志雄:(略)
方建国:谢谢邓局长,下面请中央党校经济部主任王教授发言,王教授发表了几十篇论文,著有《中国经济难点》等十几部专著,是一个很有造诣的学者型领导,下面欢迎王教授发言!
王东京:(略)
方建国: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发言,刘教授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论功底,另外在国有企业改造的实践层面进行了探讨,先后承担了海尔集团等200多家企业的改造和上市及管理咨询方案的设计,应该说是我国这方面的专家。而且刘教授也是较早介入中国产权市场理论和实践探索的专家之一,我记得95年刘教授到天津去,专门对国有企业怎么利用产权市场推进改革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下面欢迎刘教授发言!
刘纪鹏:(略)
方建国:刚才几位领导和专家每个人都进行了内容丰富的发言,一方面从产权市场的发展的过程上进行了精彩的回顾,更重要的是对产权市场在将来从创新和发展的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想法,也对产权市场给予了很多的希望,在这里我们再一次对这些领导和专家对我们的厚望,对他们在百忙之中参加会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利用点时间,咱们和几位老师一块儿互动交流一下,看看大伙有什么问题,可以跟专家进行交流。
王浩生:刘教授您好!我想问一下产权交易机构如何参与私募?
刘纪鹏: (略)
建东:刘教授您好!我是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刚才您谈到产权交易中心或者相类似的机构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念念不忘,孜孜不倦的在追求,实际上我们在具体工作当中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说法律环境的问题,我想提几点意见,请教一下刘教授:第一,公司法很清楚地规定,股份转让是有特定场所的要求,新公司法对于国务院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并没有明确,在具体的股权转让过程当中我们注意到私下的转让和委托他人转让以及通过产权交易所或者类似的机构进行转让,这是普遍存在的,他们转让权益的证明都是通过当地的登记机关加以证明的,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特别是对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股份性质或者说它的股份转让的性质到底如何界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是采用股票的形式,而股票作为股东持股权益的凭证,但是实际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的权益证明都是通过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以后证明权益,按照公司法的理解,股份的转让显然涉及股份凭证的交割,而实际上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方式并没有涉及凭证的交割,只是通过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加以明确的,这个问题就是工商登记的是什么东西?是股票还是持股数量?这显然跟公司法是有一定的冲突的。由此有一个重大的问题,上市公司的转让肯定是股票转让,也就是证券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不是证券交易?在我们第一线的实际工作当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刚才您也谈到了,目前证监会的打非活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的委托中介进行市场的转让,主要打击的依据有两点,一个是中介行为的非法,另一类是发行公司的行为非法,中介的非法就是中介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他的前提条件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就是证券交易,很明显具体的一些机构在具体的规律当中,实际上我们既想创新又怕踩红线,这个红线显然不是在座的从业人员能够解决的问题,刘教授在这方面分析是否有一些明确的想法,或者在适当的时机帮我们呼吁一下,谢谢!
刘纪鹏:(略)
方建国:时间的原因我们交流就到这里,在这里我代表在座的同行,希望刘教授有机会到各地走一走,也希望在座的机构多跟刘教授请教,让刘教授多给我们一些帮助,本次论坛第一节阶段的内容到此结束,下面是茶歇时间。
(茶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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