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
众多的非上市公司需要融资,市场需求催生了非法证券活动的猖獗,也使得产权市场不胜其扰。2月12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履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也称为“99号文”)中的有关决定和部署,产权交易界在12月16日在武汉召开的产权创新论坛上,也就“两非”和“两高”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如何依靠现有机构和资源理顺供需关系和规范市场,宜“疏”不宜“堵”以及如何“疏”成为讨论的关键。
万科10亿元拍下富春东方
3月21日,经过1个多小时、118轮的激烈叫价举牌,深圳万科以10.05亿元的价格,竞得深圳富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包,最终成交价格较起拍价高出125.59%。浙江产权交易所创纪录地联合了18家拍卖会员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推荐和招商,其推广力度和招商范围史无前例,也使其荣获2007年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产权交易最佳策划奖”一等奖。业内专家认为,市场化运作产权交易项目在这一案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而房地产项目陆续进入产权交易所也代表了产权交易机构正成为社会公认的阳光交易平台和价值增值平台。
重庆联交所成为第四家央企交易平台
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确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这是继北京、天津、上海之后第四家、中西部地区惟一一家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国性市场。重庆成为第四家央企交易平台将有利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崛起,是中央整体经济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其中西部地区所拥有的众多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中央企业将为其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新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开道
6月1日,经过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其中专门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专家表示,新合伙企业法出台,进一步扫除了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法律障碍。事实上,今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正成为产权市场的新宠,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则表示,在企业改制上市进程中,私募基金将面临重大商机。
技术产权市场重新焕发活力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8月,全国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齐聚沈阳共商发展大计;10月26日,中国专利技术市场联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立;上海也协同联合国建立全球技术产权交易工作站;而在12月6日,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具体工作做出了指导。在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影响中国国际形象,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屡遭国外抢注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效率低下的大背景下,依靠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技术交易市场搭建产学研对接和投融资成为巨大的社会需求。可以说沉寂已久的技术产权、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在2007年重新焕发活力,并且定会引导这一市场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区域产权共同市场繁荣发展
6月9日下午,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产权交易专场在长沙举行,参加论坛的泛珠三角区域9省区代表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产权交易机构合作框架协议》,开始联手构建跨省区的区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体系。8月16日,中国三大产权共同市场之一的长江共同市场第四届会员大会在贵州遵义胜利召开;8月20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正式对外公布,规划中提出,“十一五”时期将建立面向东北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8月21日,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一届五次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在河北省北戴河召开。中国区域产权共同市场的发展随着这几个会议和文件的出台日渐完善,并开始发挥实际效能,产权市场的小联合与大联合不可逆转。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依法进场
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协议,指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的实施机构,此举意味着从10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全部在北交所公开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入产权市场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早已不是产权界的新闻,但是今年以来,众多地方政府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并且极大促进了这一领域市场空间的扩大。
金融类国有资产大举进场
10月12日,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与1月1日实施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起为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场铺平了道路,也为正在征求意见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了铺垫。市场实践方面,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金融资产超市在2007年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几无障碍。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出台
11月15日,国防科工委正式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这对于产权市场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从此,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军工企业国有资产构成了产权市场国有产权转让的四大支撑。
《国有资产法》提请审议
经过14年艰难的起草历程,《国有资产法》于12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国有资产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完成了《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最终并未提交审议。如何对于国有资产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将在此法中得到法律界定。而其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此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方式等问题是人大代表讨论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文/李学亮)
(按时间先后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