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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则退:产权市场需要体制改革

http://www.sina.net 2008年03月10日 10:20 产权导刊

  产权市场必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一次深层次的变革,对其市场组织形式和监管模式进行重新构架。  

  尽管产权市场从建立之初到现在,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科技创新、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产权市场的体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制约其更进一步的发展。体制改革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回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处理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产权市场体制改革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  

  一、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出资人职责之间的关系  

  产权交易管理体制能否真正建立并行之有效,最关键的内容就是能不能建立真正的的出资人制度,而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的核心,在于理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关系,明确界定各自的出资人权利,以及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人的权力界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确,一方面,有的地方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搞突击评估、现实评估、低价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利用中央和地方产权关系尚未明确之际,将产权出让收归地方,侵占中央国有资产权益,甚至有些企业通过出售部分产权,直接侵吞国有资产,因此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出资人职责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权力边界的明确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  

  由中央政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可分为三类,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但具体到某一个,需要在改革过程中细致界定。哪些领域或行业需要国有资产实施控制(需要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就使国有资产进一步向这些领域或行业集聚,以增强其控制力和影响力。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就能够目标明确地实施国有经济布局转移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分别行使的产权界定问题也不容回避。一方面,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是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所有权实际上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还应该划分其产权行使边界,地方政府不可能彻底、完全地行使产权,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保留的权利。  

  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的保留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程序。重要的是国有股转让要符合公开性、竞争性的原则和程序,避免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而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第二,确定国有股转让收益的使用办法。转让收益应该应用于支付国企改革成本(解决职工分流以及企业的显性成本和隐性债务),计提社会保障资金和国有资本再投入;第三,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格式和内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各级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确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预算,该预算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本经营预算同一般公共结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资金转移关系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出资人权能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时,要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起来,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起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除了保留上述几个方面的权利外,不再行使其他权利,地方政府享有高度的产权。  

  二、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其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关系  

  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权责不对等,责任过大,有一些监管部门应负的监管责任强加给交易机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既是市场的组织者,又要监管国有资产转让,这实际上是让产权交易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容易发生角色冲突,也为一些产权单位在转让中不负责任或者将责任推卸给交易机构提供了借口。  

  另外,在产权交易中,由于国有企业归属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因此不同层次的部门往往出于各自局部利益的考虑,对所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采取放松或限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产权交易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其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产权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市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市场程序的协调管理  

  市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是市场交易程序的规范化,其中尤以交易审批程序为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转让部分国有产权,由企业自行决定;二是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或主要部分转让,以及部分转让导致企业经营方向发生重大转变和向职工出售产权,必须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三是国有产权向非国有经济转让,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以及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管理产权市场时要注意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法律等不同管理手段结合。另外,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通过自营和炒买卖企业,从中获取暴利;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引导、规范、协调和组织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并购的政策引导,使产权重组与企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兼并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针对并购中的职工安置、银行债务处理以及跨地区兼并中的财税处理等问题,政府应该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鼓励政策。政府也应是市场的组织者,首先,组建或健全产权市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兼任招聘经营者考评委员会评委,市场委员会应由政府专管领导挂帅,体改、计经、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主管业务领导组成,负责培育、发展、指导和调控市场职责;其次,印发、批转文件,强调产权交易都要进入市场;再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的交易活动,同时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防止官员幕后交易。  

  总体来说,政府不能替代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不能缺少政府支持,给产权市场创造一个宽松、规范、公平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特殊身份和作用不可替代。产权交易活动涉及政治、金融、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影响到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国有资产部门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配合根本无法交易;企业债务、离退人员安置、非经营性资源剥离等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难题,没有政府的支持是难以解决的。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十分重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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