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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股权出质登记两办法的相关通知

http://www.sina.net 2009年06月22日 09:05 湖南省政府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0月15日转发了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两个办法》的学习与宣传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两个办法》,并按照《两个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措施,依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1、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2、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鉴于目前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进行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我省已有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托管登记,为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故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还要求其提交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文件。

  3、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以便在企业登记系统的相应股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警示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凡已经出质登记的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减资的变更登记。

  4、要切实提高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效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两个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毕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加盖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由各登记机关按附件五的式样自行刻制。

  5、要规范使用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见附件三)。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明确职责,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股权出质登记业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系统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内资与私营企业部分暂由省局企业注册分局牵头,企业处、个体处配合;外商投资企业部分由省局外资处负责。待以后相关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后,再按照新的职能职责划分来执行。

  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开展以后,每个月月末由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外资科分别将本市州局辖区内的内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数据按附件四要求汇总后上报省局企业注册分局、外资处。

  股权出质登记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股权出质登记及其股权质押融资非常重视,省局领导也对此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人员配备、财力保障、物质装备、技术条件等各方面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企业注册分局联系。

  附件1.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附件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附件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

  附件4.股权出质登记统计表

  附件5.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式样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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