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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http://www.sina.net 2009年11月06日 09:10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权重设置等保持一致,约定的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30%。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四条 招标人、经纪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后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终结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无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三)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且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终结招标的;

  (四)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产权招标转让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出现的。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委托经纪会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三)受让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一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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