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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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net 2004年08月09日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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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区内大型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在审单、查验、合同登记备案等环节给予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二)海关在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新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与有关行业商会、企业集团、重点企业签订谅解备忘录,切实解决企业在海关监管环节中遇到的困难。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重点企业,海关可批准设立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并逐步实行EDI电脑通关系统终端到户。 (三)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海关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汇管理部门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先受理,提供优质服务;允许企业选择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其经常项目下的正常外汇收付,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保留一定金额,在核定的金额内由企业自行掌握是否结汇(国内投资者亦据此办理)。 (六)本区为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厂房所需用地。用地实行有期有偿使用制度,由区政府向用地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性质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期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但必须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报经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期届满,可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七)规划部门对合法用地,又属规划规范建设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5天内批出所申请的规划建设项目。 (八)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政策及我区规划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 (九)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登记、优先发照”。 (十)供电、供水、电信、邮政、市政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实行优先安装水 、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做到保证供电、供水、通信畅通。 (十一)房管部门对外商、外籍华人在区内购买房屋居住,购房者又已经与房地产公司办妥有关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保证1个月内发出,并逐步实行“当天购屋,当天发证”的方法。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可向金融部门申请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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