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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推行规模电量电价的用电收费优惠。一般普通工业客户,月用电10万千瓦时以上至30万千瓦时(含30万)的每千瓦时优惠3.5分;月用电30万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优惠6.5分;月用电量100万千瓦时级以上的大规模工业客户,实行两部制计费,变压器容量费为每月每千伏安9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4.5分。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扩能用地,免收大环境综合配套费。 (三)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报建时市政建设配套费、开线及拔地钉椿费、结算咨询费等按当地标准减50%收取;投资后两年内上岗培训费、义务兵优抚统筹费等按当地标准减50%收取。 (四)口岸、各查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如下原则处理: 1.依照法定检验对象收费,非法定检验对象不作收费; 2.依照法定检验对象收费时,按就低不就高进行收费; 3.对于法定检验对象,国家已作出新的解释并调整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新标准收费。 (五)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各项费用,凡未经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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