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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区属国务院公布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凡在本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的纳税,依国家规定实行两条基本政策: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直接在区内投资举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 ,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
在本区内设立的企业,税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既享受完“两免三减”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既享受完“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既享受完“两免三减”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之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8.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比照执行。 9.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而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此外,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6.外国政府或其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议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7.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8.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商品,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9.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息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免征所得税。 注:企业在享受1-4项优惠规定期间,同时还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而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第三产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确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省科技部门审核确定的软件开发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三)外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来料加工免征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及消费税(即“不征不退”)。 2.在1999年9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对消费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的增值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因应抵顶的税款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成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5.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徝税。 (四)内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以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3.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比例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1.凡在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2.华侨、港澳人士投资在本区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七)营业税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2.凡持有《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经市(或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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