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20日讯 今天,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对哄抬价格标准进行界定。5种行为被视为。
对实行市场调节但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如粮油、农资和生产资料等,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一、市、县地域范围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期间,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至100%的区间内,将被视为哄抬价格。需确定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不在上述区间的,要报请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