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阳
编者按:最近,经常听到一些产权交易机构反映,在一些地方,经过某集团、某领导批准,企业国有产权不进产权交易市场就通过协议转让了。为此,我们在这里转载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第八章第一节的全文。读完全文,大家可以知道,场外协议转让,不是可以随意批准的,只有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才有权审
批,而且在审批中要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一、对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以及特殊受让方的确定
对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的范围,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由于这些行业、领域通常国家有明确的行业准入制度,对投资者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还有一些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宜公开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按照《转让办法》的规定,在以上范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报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其中,中央企业需要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地方企业须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二、对企业资产重组范围的确定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集团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的业务和资源的整合,通常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产权结构调整,而这些产权转让行为是仅在集团内部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不需要集团外部受让方的参与。对于这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从鼓励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促进企业内部资本的优化组合,减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按照《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由企业集团按照相应的批准权限,自行批准、决定或报批。但对是否能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须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的条件审核。中央企业需要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地方企业须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协议转让的批准原则
(一)从严把握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应当从严把握,防止随意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妨碍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转让制度的落实。
(二)合理确定原则。有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虽然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但是否对受让方有特殊的要求,则需要由相关方面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作出详细合理的说明,也就是说特殊的受让方应当具有排他性或惟一性。对于可以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中,通过设定必要的受让条件和价格与综合条件权重而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则应当实行进场交易,通过广泛征集符合综合条件的受让方,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价机制,推进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化转让,实现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
对于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从企业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受让方是否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两个标准来衡量。也就是说这一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一个步骤或环节,或者产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要求,是否符合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发展提出的做大、做强和突出主业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是否属于国有控股企业。
(三)加强规范原则。对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转让方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对涉及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以及产权登记等进行全面的方案审查和后续工作跟踪监管。
四、协议转让的程序
对抉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事项,应当按照《转让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其主要程序是:
(一)制订转让方案或企业资产重组方案,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内部审议转让方案或企业资产重组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和涉及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提出相应工作方案,并经相关机构、部门审核或批准。
(四)对是否能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向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按照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由相关批准机构出具确认内部协议转让产权结果的批准文件。
(七)对于事关国家机密、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限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转让合同应按照《转让办法》确定的批准职责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
(八)按照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登记管理要求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鲁阳摘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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