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正全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进场交易”。本人认为,“进场交易”不仅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条件,更是前提条件;如果“进场”这点做不到,谈
“规范”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但实施一年多来,场外交易的行为却禁而不止,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建设
(一)出台《产权交易法》 加大法制力度
目前,仅靠国家现行颁布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约束力显然不够。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国家非常有必要出台《产权交易法》,以此进一步加大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监管力度,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全面进入市场交易。
(二)取消“多头”交易 纳入统一“平台”
因“条块分割,管理多头”等政策性因素,目前有相当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没有进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转让;如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少省市仍是各在各的口子进行交易。这样,极不利于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转让实施有效监管,难以避免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产生;如果再不加以规范,再不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而继续在场外各进行各的交易,同样会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在政策上能够加以统一,将所有国有资产的转让统一为一个“平台”实施“阳光”交易,使国有资产转让在“进场”的范围上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制度建设,设置体制“防线”
1、建立监管约束机制
在一些产权交易项目中,个别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决定进场与不进场和转让的方式上不够严谨,一些该进场的项目却未进场,一些该竞价转让的却定为协议转让。因此,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很有必要建立完善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等。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促使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建立和完善责任人追究制度,非常有必要。要加大相关人员违反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特别是加大对领导干部违反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从而更进一步地明确企业领导人和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对失职、渎职者,务必严格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迫使某些人在国资交易中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
3、建立监管联席会制度
要建立执法、监管、过户部门参与的“产权交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加大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产权交易中的问题,为其排障解难,从而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要建立激励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制度”。这样,可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时刻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监督之中;使哪些别有用心的人不致贸然行事,将国有资产在场外随意予以处置。
5、建立产权转让申报制度
建立国有产权转让事前申报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转让情况,提前发现问题,使之防患于未然,避免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界定好“入场”标准,避免让人“钻空子”
在完善法规时,一定要切实制定好国有产权转让的“入场”标准。有的省市把进场的“单项资产原值”标准定在10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交易中绝大多数转让产权的单项资产原值恰恰只有几万元至几十万元,无形中就给相当部分国有产权在场外交易提供了合法的空间。
有的省市制订了“所处置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标准,有意者稍稍动下脑筋就可“钻空子”,只要一次性转让不超过所定的标准,多搞上几次,你再多的资产都可能在场外给处理完。
制定这两个标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找不到依据,是地方政府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抵制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实施。
二、大力宣传法规营造舆论氛围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营造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的氛围很有必要。大力宣传企业产权交易引入市场机制改革,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各届了解公有产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颁布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场”、“违反规定必然查处”的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因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违规操作被受到处罚的人和事等等,可营造有力的舆论氛围,使不知者得以知晓,使知晓者加深认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共同监督企业的交易行为,促使该进场转让的国有产权均能“进场”实现转让。
三、严格执行法规把好“过户”关口
严格执行法规,把好产权“过户”关,是促使“进场”的关键之关键。财政、工商、土地、房管等过户部门,只要严格坚持将《产权鉴证书》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变更登记的要件,对未进场交易的产权一律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不怕他不进场。如果该道防线没有了,无论怎样强调“进场”都会无济于事。就拿设备转让来说,由于不需要过户,缺少这道防线,对它的监控就很难有效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时常敲响警钟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工商、土地、房产及国资管理部门等,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的工作实施严格有力的监督,依法经常开展一些专项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活动,对不进场的人随时敲响“警钟”。
五、办案执纪从严提升震慑威力
坚决查处产权交易中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是促使“进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保证。对产权交易双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经办人员和单位分管、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擅自进行场外交易或违规交易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要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列为当前查办案件的重点,重点查处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处于关闭、停产企业资产处置中的违纪案件,以促使国有产权的转让始终朝着规范的渠道“进场”实现转让。
六、加强“平台”建设发挥产权市场功能
要加强产权交易机构的自身建设,增强“进场”的吸引力。加强“平台”建设的内容很多,包括员工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建设及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的提高等。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其“阳光性”、“规范性”和“价值发现功能”建设,它是“平台”的支撑和生命。因此,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讲,一定要自始至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原则和“规范、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时时处处做到服务优良、收费合理,每时每刻追求价值发现的最大化,以良好的形象、卓著的信誉取信于社会,取信于交易各方,使之自觉自愿、乐而不厌地主动“进场”。
(作者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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