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华杰 郑丹洋
在一些地方,行将改革的公有企业成了“唐僧肉”,令一些腐败分子窥视垂涎,铤而走险。镇江市纪检、司法机关针锋相对,近年来一直把查办公有资产流失案件作为重点,加大排查、追责力度,使一批借企业重组改制之机大肆敛财的腐败分子浮出了水面,给予了应有的法律惩处。这里介绍三个重点案例:
吴贤荣:串通投标,一夜暴富成泡影
2003年4月,镇江市冶金建材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决定对镇江华龙管道有限公司进行产权改革,并准备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资产。在前期工作中,经评估华龙管道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078万元。据此,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全权负责该企业资产出让的招标事宜。
身为华龙管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的吴贤荣,当然不会错过这摇身一变成“富翁”良机。他伙同管理经营层13名干部筹集资金,打算整体受让企业产权。可上千万资金仿佛是个天文数,还有竞标,指不定价格要抬到多少?一段时间,吴贤荣一直盘算着如何用较小的“投入”买得企业。工于心计的他终于想出了一条“四两拨千斤”的妙计。
外地有一大公司准备全资收购华龙公司。与其竞争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吴贤荣多次主动与这家公司私下商洽并签了约。对方放弃竞标,让华龙公司经营层享足优惠政策购得企业后,再投资2500万元组建新公司,控股70%,并全额返还吴贤荣等人购买企业所付资金,让其仍持有原股份。
强手摆平后,吴贤荣又转过头来对待弱者。
“凭你的实力根本不是我们的对手。”面对本地一竞标者──镇江市华京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吴贤荣如饿虎扑食。一阵“泰山压顶”之后,吴贤荣忽而改变了口吻,承诺付给40万元人民币作为张的退标补偿。在威逼利诱之下,缺少底气的张某答应了吴的要求。
达成默契后,吴贤荣及公司经营层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终以324万元的底价购得华龙管道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可事办得太顺当了心里反而有些不踏实,此时的吴贤荣又想到要向上“打点打点”。他主动拉主管部门一位领导参股,并将其股份放在自己名下。不久,吴又退还了该领导的入股资金,而让其占有镇江方5%的干股。
机关算尽,吴贤荣自我感觉此事办得天衣无缝。可路见不平众人铲,一封封举报信象雪片“飞”进纪检监察机关。镇江市纪委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后连同吴受贿问题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等待吴贤荣等人的,将是法律、纪律的严惩。
高力:见贿放水,贪得无厌栽泥坑
将日历翻回到2002年的夏天。为了搞活企业,丹阳市供销总社决定对下属单位实行全面改制。作为一把手的高力,在系统内可谓一言九鼎。他自然不会轻易放过这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寻思着要借改制“火”一把。
某镇供销社整体改制转让金意向是270万元。为了把转让金降下来,受让人──该社主任星期天到高家送上1万元现金。“高主任,这是一点小心意。改制的事还请您多关照。”“不要这样。你这是让我犯错误啊?”高力象征性地客气了一下,钱还是收下了。受人之惠,忠人之事。就是这1万元,转让金一下子减少了7万元。
“送鹅牵牛”的便宜事谁都要效仿。一时间,供销系统下属单位的一些负责人都带上“红包”纷至沓来。又有一镇供销社主任为了能在改制中捞到实惠,提前进行感情投资。一天,他来到高家,一进门先将几条香烟往茶几上一放,寒暄一番后,又把装了2万元钱的信封塞到沙发垫子下面。高力看在眼里,乐在心头。他很清楚此人来意,觉得自己在改制政策上对其稍微倾斜点,收点钱也在情理之中。
身在“穷庙”的高力深谙敛财之道。他紧紧抓住改制这个机会,敞开大门,来者不拒。5000、1万、2万……揽财的胃口越来越大,捞钱的步伐越来越快。其中有一个月就收受18人次贿赂,计人民币11.3万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不为。2003年春,当得知一名“圈子”里的人进入纪检、检察机关“视野”时,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高力的心头。面对20多万元不义之财,他惶惶不可终日。迅速梳理送钱人名单,2天内退掉自认为不保险的赃款10万余元。剩下的钱,在床底下、旧衣口袋里甚至饭锅里到处藏匿。然而,狐狸尾巴终究藏不住。高力在企业改制中慷公家之慨,捞个人好处,给自己换来了10年的铁窗生涯。
王强华:插手改制,投桃索李入囹圄
王强华,一个资深的道路交通技术人才。自2002年升任扬中市交通局副局长、局长后,随着手中权力增大,求着办事的人络绎不绝,他开始飘飘然起来,灵魂逐渐被铜臭污染了。
2003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强华打电话给交通局下属的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缪某,张口向缪借几万元钱急用。“主子”一声令下,“奴仆”岂敢怠慢。缪某很快筹集了8万元现金呈上。当然他也知道,这笔钱肯定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
以命令口吻向人借钱,非一般关系所能。原来,王强华在主持交通局工作期间,曾帮过缪某很多忙。扬中市交通局下属的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第九工程处要与公路管理部门脱钩转制,缪某为谋要职请王帮忙。在王强华的极力举荐下,缪某顺利地当上了新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而令人非解的是身为局长的王强华对缪某总是“言听计从”。缪某觉得自己手下两名副手“不听话”,王强华便运用组织手段将其调离;缪某提出私人买断公司的设想,王强华在交通局大小会议上多次旁敲侧击地支持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化改革”;缪某购买公司一时凑不足资金,王强华又帮他多方筹措……不仅如此,在王强华的鼎力帮助下,缪某包揽的工程造价就达数千万元。
翻阅调查笔录,跃然纸上的几行字化解了人们心中的疑惑。王强华认为,“当时借钱只是一句客套话。缪当经理是我一手提拔的,无论是改制过程中,还是在工程业务上,我都给了他很多的关心和帮助,理所当然有所回报。”的确,知恩图报不失是向“施恩”者的一种“反哺”。为表感激之情,2002年4月至2004年4月间,缪某共向王强华贿赂人民币20.1万元。
玩火者自焚。除企业改制,王强华还在负责公路和桥梁等工程招标、业务安排、工程款审核拨付以及人事调配等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8万元。2005年1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作者单位:江苏镇江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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