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学青
2004年4月16日湖南省召开的全省深化国企改革会议,拉开了湖南省大规模进行国企改革的序幕。同年5月,湖南省政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正式出台了11个细则性文件,从此湖南省的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进程,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状况和国企改革的实践需要,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
础上,于2005年3月出台了《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制定了一些制度创新的政策。
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关于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补充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与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关系到国有出资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选择并委托什么样的中介机构十分重要。为此,湖南省国资委专门建立了中介机构备选库,对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等都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并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机构一旦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剔除出备选库。此举在提升湖南中介机构整体服务质量的同时,从源头上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
二、不良资产核销和产权转让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关于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补充意见》中规定:“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产权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产权转让金额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提高了国企改革的效率,对湖南省国企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内部债权清收。关于债权清收工作,《补充意见》中规定:“对企业内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
在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中,如何确定母子公司间的债权核销问题相当繁杂,《补充意见》明确了企业内部往来借款及母子公司间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强化了母子公司间债权与母子公司与其他企业间债权、应收款项的区别,从会计角度预防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虚假会计记录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关于改革专项资金的筹措,《补充意见》中规定:“转让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的,30%部分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账额同比例转账。”
改革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如人员安置费、企业改制费用、企业分离办社会的费用等,并且其中大部分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可以说改革专项资金的筹措进度将直接决定湖南省国企改革的进度。改革专项资金来源为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由于湖南省属于农业大省,财力相对较弱,因此,改革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变现国有资产。明确省属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3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专项资金并建立改革专项资金账户,有利于调剂改制成本,推进国企改革进程。
(作者单位: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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